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026执恢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叶富国、廊坊市昱杰木业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富国,廊坊市昱杰木业有限公司,王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26执恢17号申请执行人叶富国,男,1961年6月8日出生,住所地黑龙江望奎县。被执行人廊坊市昱杰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文安县左各庄镇姚淀庄村。法定代表人:王伟被执行人王伟,男,1971年6月5日出生,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联系叶富国申请王伟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文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026民初16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叶富国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文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026民初16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终结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建民审判员  张建明审判员  刘振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魏文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