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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赣0481执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王治平、瑞昌市瑞龙采石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治平,瑞昌市瑞龙采石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瑞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赣0481执135号申请执行人:王治平,男,196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瑞昌市人,住瑞昌市。被执行人:瑞昌市瑞龙采石场。法定代表人:章成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瑞劳人仲案5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7月23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瑞龙采石场未按调解书的规定履行义务,至今仍欠45000元未付,现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瑞昌市瑞龙采石场的银行存款73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福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柯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