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192民初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武汉市佛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艳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佛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艳艳,武汉市佛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艳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2民初564号原告:武汉市佛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兆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曲越,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徐淑芬,该公司员工。被告:李艳艳。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市佛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艳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市佛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佛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市佛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汉市佛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桂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姜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