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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2民终2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刘露、景瀛国际(香港)集团游轮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露,景瀛国际(香港)集团游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终25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景瀛国际(香港)集团游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欣,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巨昆,天津巨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露因与被上诉人景瀛国际(香港)集团游轮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2民初21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露以同意原审判决为由,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刘露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露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上诉人刘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艳军审 判 员  吴文琦代理审判员  刘 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韩 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