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民终2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刘露、景瀛国际(香港)集团游轮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露,景瀛国际(香港)集团游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终25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景瀛国际(香港)集团游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欣,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巨昆,天津巨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露因与被上诉人景瀛国际(香港)集团游轮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2民初21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露以同意原审判决为由,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刘露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刘露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上诉人刘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艳军审 判 员 吴文琦代理审判员 刘 刚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韩 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