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02民初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XX梅与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刘桂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梅,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刘桂兰,邱晶晶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2民初475号原告:XX梅,女,1951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被告: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焦作市友谊路628号。负责人:荆振军,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清刚,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被告:刘桂兰,女,1962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被告:邱晶晶,女,198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XX梅与被告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刘桂兰、邱晶晶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XX梅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XX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54元,减半收取为327元,由原告XX梅承担。审判长 宋秀梅审判员 原 琳审判员 张 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芳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