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21执恢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刘丽申请执行杨晓慧、刘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丽,杨晓慧,刘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21执恢64号申请执行人刘丽,女,198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米易县。被执行人杨晓慧,女,198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米易县。被执行人刘姜,男,1985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米易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米易县人民法院(2015)米易民初字第85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该案,现被执行人杨晓慧、刘姜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米易县人民法院(2015)米易民初字第8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天明审 判 员 卢志坤人民陪审员 谭和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曾淑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