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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21执恢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刘丽申请执行杨晓慧、刘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丽,杨晓慧,刘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21执恢64号申请执行人刘丽,女,198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米易县。被执行人杨晓慧,女,198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米易县。被执行人刘姜,男,1985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米易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米易县人民法院(2015)米易民初字第85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该案,现被执行人杨晓慧、刘姜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米易县人民法院(2015)米易民初字第85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天明审 判 员  卢志坤人民陪审员  谭和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曾淑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