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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4执6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上海百器云计算科技有限公司与稀客谷富(上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百器云计算科技有限公司,稀客谷富(上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4执6577号申请执行人:上海百器云计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法定代表人:胡治。被执行人:稀客谷富(上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CHASEUNGHYUK。本院在执行上海百器云计算科技有限公司与稀客谷富(上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价款人民币39,200元及违约金(自2015年8月15日起至实际偿付之日止,按每7日人民币196元计算,不足7日按7日计)、一审案件诉讼费人民币463.50元,负担本案执行费人民币488元。执行中,本院暂未查实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暂缓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震审判员  毛华审判员  张健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凌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