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922民初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宋仓元与刘德国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922民初316号原告:宋仓元,男。委托代理人:武兴军,瓜州县渊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28XXXXXXXX601。被告:刘德国,男。原告宋仓元与被告刘德国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马静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仓元及委托代理人武兴军与被告刘德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宋仓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房屋修建欠款15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2年4月6日,我与被告刘德国签订民房修建合同。协议约定,被告刘德国将自己设计的民房一栋承包给我修建,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同年8月,我将房屋修建竣工并交付被告。经双方共同结算,被告刘德国尚欠我房屋修建款15000元,并于2013年1月29日向我出具欠条一份。后我多次索要,被告一直推诿拒付。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现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刘德国给付房屋修建款15000元。刘德国辩称,我与原告签订民房修建合同将房屋承包给原告修建及向原告出具15000元欠条的事实存在。当时房屋在修建过程中,我就向原告反映过房屋存在质量问题,但原告告知我说等房屋修建竣工,存在的问题会全部予以修复。2012年8月原告将房屋修好交付于我时,我再次向其反映房屋存在墙皮脱落、屋内墙壁存在裂缝等质量问题,但原告却一再推拖不予维修。以上事实由我向法庭提交的照片(共6张)为证。欠条是原告利用哄骗的方式让我出具的,所以我不同意向原告给付房屋修建款15000元。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民房修建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修建义务,被告应当履行给付工程款的义务;尽管被告在庭审中向法庭提交了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的照片证据,因系被告自行拍摄的局部照片,无法辨认,且原告提出异议,故其证据效力不予确认。被告已经入住使用了该房屋,且无证据证明结算时就提出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的证据;同时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刘德国应当在施工现场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加之双方已经进行了结算,故应当认定该房屋质量合格;被告所反映的问题不属于房屋主体工程的质量问题,原告不承担终身保修义务,故被告以原告未进行维修为由进行抗辩不成立;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剩余工程款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证据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德国偿还原告宋仓元房屋修建款15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8元,由被告刘德国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马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唐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