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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刑初2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陈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轻刑快审专用) (2017)粤0306刑初2067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陈某,男,广东省深圳市人,住深圳市光明新区。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于2017年3月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于2017年3月17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公二刑诉【2017】9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 辩护意见 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邬建锋律师提出从轻意见(详见书面辩护词)。 查明事实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日9时许,被告人陈某将其位于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西田火牛科技大厦旁的一房子提供给陈某、温某、覃某、曾某、温某用于吸食K粉、开心粉等毒品。当日17时许公安机关查获该场所,当场抓获被告人陈某以及吸毒人员陈某、温某、覃某、曾某、温某。并缴获0.65克毒品(经鉴定,从中检出氯胺酮)及吸管、盘子、卡片等吸毒工具。 本院意见 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其具有认罪的从轻情节。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 判 决 一、被告人陈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日起至2017年11月1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二、缴获的含氯胺酮的毒品0.65克,依法予以销毁;缴获的吸毒工具吸管、盘子、卡片等,依法予以没收。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  欣  哲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庄  采  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