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6民监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张纯、余利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纯,余利德,余利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6民监2号监督机关: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原审原告张纯,男,197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本区。原审被告余利德,男,1977年9月18日出生,住本区,系余利江之兄。原审被告余利江,男,1982年7月2日出生,住址同上,系余利德之弟。申诉人(案外人)曹红伟因原审原告张纯与原审被告余利德、余利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13年6月28日作出(2013)鄂黄陂民商初字第00166号民事调解书,向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申诉。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以陂检民(行)监[2017]42011600001号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审判长 李圣仕审判员 罗守俊审判员 李勇胜二○二○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若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