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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622民初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原告宁美艳诉被告周正福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美艳,周正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622民初477号原告:宁美艳,女。被告:周正福,男。原告宁美艳诉被告周正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宁美艳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态度较好,且已主动返还部分借款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宁美艳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宁美艳负担。审 判 长 郑 鸿代理审判员 吴 伟代理审判员 许林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异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