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622民初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原告宁美艳诉被告周正福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美艳,周正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622民初477号原告:宁美艳,女。被告:周正福,男。原告宁美艳诉被告周正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宁美艳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态度较好,且已主动返还部分借款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宁美艳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宁美艳负担。审 判 长 郑 鸿代理审判员 吴 伟代理审判员 许林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异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