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6执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马利华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利华,北京康达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6执759号申请执行人马利华,男,1971年6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康达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杨宋镇凤翔东大街9号。法定代表人孔维成,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京0116民初489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北京康达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北京康达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规定时间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车牌号为×××尼桑风度牌汽车的抵押权登记。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景军代理审判员 张 洪代理审判员 仇洪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晓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