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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行赔申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黄才章与武隆县白云乡人民政府其他类行政纠纷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才章,重庆市武隆县白云乡人民政府,曾某某

案由

错误执行赔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行赔申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才章,男,生于1955年5月21日,汉族,住重庆市武隆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武隆县白云乡人民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武隆县白云乡红色村上大槽组。法定代表人梁永胜,乡长。委托代理人许磊,重庆市武隆县白云乡人民政府副乡长。委托代理人冯伟常,重庆星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曾某某,男,生于1944年11月13日,汉族,住重庆市武隆县。黄才章因行政赔偿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6)渝03行赔终9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黄才章申请再审称,在林权争议的行政程序和行政诉讼中,均查明曾某某盗伐滥伐申请人家林木,曾某某的林权证缺乏事实根据合法性,已经判决否认了曾某某的林权,申请人无须再申请确权,其提出的行政赔偿有直接证据,符合行政赔偿法的相关规定,请求依法进入再审。重庆市武隆县白云乡人民政府(简称乡政府)答辩称,乡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没有实施侵权的行政行为,不应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黄才章主张的林木等物权的归属正处于争议之中,其主张林木财产损失的损害赔偿理由不成立,请求依法驳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本案系黄才章要求撤销曾某某的011号林权证而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之规定,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财产权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本案中,黄才章要求撤销曾某某的011号林权证中关于“马家坟”林地林权登记行为一案,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南川法行初字第00200号行政判决,判决撤销该林权登记行政行为,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虽然曾某某011号林权证中关于“马家坟”林地林权登记被判决撤销,但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黄才章系该争议林地的合法使用权人,亦不能证明乡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法行使职权侵犯黄才章财产权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尚未对原告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或者原告的请求没有事实根据或者法律根据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的规定,黄才章提出的行政赔偿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原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黄才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黄才章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 乐审判员 乐 敏审判员 谭秋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熊其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