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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2执保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与陈洪亮等借款合同纠纷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陈洪亮,于莹,周德斌,丁桂芝,吉林万家福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辉南县万家福超市有限责任公司,梅河口市万家福超市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2执保133号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住所地长春市人民大街X号负责人:任家庚,该行行长。被申请人:陈洪亮男,汉族,1981年7月19日出生,住吉林省驼腰岭镇杜家村杜家屯柳河县。身份证号X.被申请执行人:于莹,女,汉族,1985年5月25日生,住吉林省梅河口市。被申请人:周德斌,男,汉族,1968年7月9日生。住吉林省梅河口市。被申请人:丁桂芝,女,汉族,1969年11月22日生,住吉林省梅河口市。被申请人:吉林万家福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梅河口市。法定代表人:周德斌,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辉南县万家福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省辉南县朝阳镇朝阳大街X号。法定代表人:娄艳玲,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梅河口市万家福超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省梅河口市。法定代理人:高子翯,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与被告陈洪亮、于莹、周德斌、丁桂芝、吉林万家福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辉南县万家福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及梅河口市万家福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陈洪亮、于莹、周德斌、丁桂芝、吉林万家福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辉南县万家福超市有限责任公司、梅河口市万家福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15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出具的《保证担保函》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洪亮、于莹、周德斌、丁桂芝、吉林万家福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辉南县万家福超市有限责任公司及梅河口市万家福超市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15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赵 伟代理审判员  赵金龙人民陪审员  纪 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相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