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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29民初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吴国强与孙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国强,孙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9民初998号原告:吴国强,男,生于1972年3月15日,汉族,住邯郸市永年区。被告:孙燕,女,生于1980年11月10日,汉族,住邯郸市永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国强诉被告孙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第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国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代印)书记员 李凯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