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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2民初6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6147梁荣与刘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荣,刘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2民初6147号原告:梁荣,女,1975年4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告:刘辉,男,1987年12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梁荣诉被告刘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荣于2017年4月21日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梁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荣负担。审 判 长  赵红亮代理审判员  徐 松人民陪审员  刘振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玉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