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82民初6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6147梁荣与刘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荣,刘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2民初6147号原告:梁荣,女,1975年4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告:刘辉,男,1987年12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梁荣诉被告刘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荣于2017年4月21日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梁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荣负担。审 判 长 赵红亮代理审判员 徐 松人民陪审员 刘振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玉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