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1执恢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玉全、李运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全,李运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1执恢201号申请执行人:李玉全,男,195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李运池(李润池),男,1953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申请执行人李玉全与被执行人李运池借款纠纷一案,阳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1996)阳安民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运池的银行存款4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否则到期自动解封;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玉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朱培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