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81执恢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高月生、郭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月生,郭玮,郭锐,郭佳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81执恢117号申请执行人高月生,男,196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安市。被执行人郭玮,女,1989年1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安市。被执行人郭锐,男,199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安市。被执行人郭佳楠,女,199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安市。本院在执行高月生诉郭利军、郭玮、郭锐、郭佳楠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5)武民初字第318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已经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高月生同意结案,并为本院出具了书面结案证明材料。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5)武民初字第31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亚杰人民陪审员 黄利军人民陪审员 王 梁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利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