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35执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刘芳梅、揭贵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芳梅,揭贵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5执783号申请执行人:刘芳梅,女,1983年1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石城县。被执行人:揭贵禄,男,1976年3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建宁县。申请执行人刘芳梅与被执行人揭贵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5日作出的[2012]石民一初字第4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芳梅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112万元,现因被执行人揭贵禄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加寿审判员 杨仓仓审判员 赖经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曾聿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