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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35执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刘芳梅、揭贵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芳梅,揭贵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5执783号申请执行人:刘芳梅,女,1983年1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石城县。被执行人:揭贵禄,男,1976年3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建宁县。申请执行人刘芳梅与被执行人揭贵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1月5日作出的[2012]石民一初字第4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芳梅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112万元,现因被执行人揭贵禄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加寿审判员  杨仓仓审判员  赖经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曾聿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