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06执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祁春红诉王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祁春红,王和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06执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祁春红被执行人王和平祁春红诉王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在审理期间申请人祁春红申请保全查封被执行人王和平名下,坐落于XX县XX路XX号、XXXX假日XX-X号房产,申请执行人祁春红与被执行人王和平,就此房产达成执行和解,由被执行人王和平自行处理变卖。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第1款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王和平名下坐落于栾城县惠源路XX号、天山城市假日XX-X号(产权证号:X房权证字第XXXXXXXX**)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健健二0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崔 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