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民初3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广东佰林格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梁宝欣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佰林格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梁宝欣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3296号原告:广东佰林格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张槎一路115号一座西塔8层01、02、03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MA4UMG8P0T。法定代表人:龙天华。委托诉讼代理人:区嘉仪,女,汉族,1992年8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系原告的员工。被告:梁宝欣,女,汉族,1994年4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建珍,广东金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慕嫦,广东金藤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广东佰林格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梁宝欣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后。本案于2017年4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广东佰林格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原告广东佰林格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应按撤诉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东佰林格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本案免收诉讼费。审判员 陈锦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