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03执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董海凤与被执行人李玉红离婚纠纷一案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海凤,李玉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03执205号申请执行人董海凤。被执行人李玉红。申请执行人董海凤与被执行人李玉红离婚纠纷一案。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03民初113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我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逼供履行完毕,应予结案。根据>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03民初113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和解并履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世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