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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2执5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琴与刘伟军、李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琴,刘卫军,李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2执5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琴,女,197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府谷县干职办职工,现住府谷县府谷镇。被执行人刘卫军,男,198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府谷县新民学区教师,现住府谷县府谷镇。被执行人李谨,女,198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府谷县供电公司职工,住府谷县府谷镇。申请执行人刘琴与被执行人刘卫军、李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2民初2276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在诉讼过程中于2016年7月21日以(2016)陕0822民初2276-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李瑾工资账户;于2016年7月26日以(2016)陕0822民初2276-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刘卫军工资账户,现冻结期限即将届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刘卫军的工资账户内资金至府谷县人民法院案件专户内。二、扣划被执行人李瑾的工资账户内资金至府谷县人民法院案件专户内。三、冻结被执行人刘卫军的工资账户账户(只收不付),冻结期限为一年。四、冻结被执行人李瑾的工资账户账户(只收不付),冻结期限为一年。本次冻结到期需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重新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培华审 判 员  贾 飞代理审判员  柴 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袁慧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