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2民初4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兄弟物业管理(沈阳)有限公司与迟松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兄弟物业管理(沈阳)有限公司,迟松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4548号原告:兄弟物业管理(沈阳)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北京街21号。法定代表人:许哲发,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韬,男,汉族,1970年9月18日出生,住沈阳市铁西区。被告:迟松楠,男,汉族,1990年2月11日出生,住沈阳市和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兄弟物业管理(沈阳)有限公司诉被告迟松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兄弟物业管理(沈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兄弟物业管理(沈阳)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