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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2民初45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兄弟物业管理(沈阳)有限公司与迟松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兄弟物业管理(沈阳)有限公司,迟松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4548号原告:兄弟物业管理(沈阳)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北京街21号。法定代表人:许哲发,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韬,男,汉族,1970年9月18日出生,住沈阳市铁西区。被告:迟松楠,男,汉族,1990年2月11日出生,住沈阳市和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兄弟物业管理(沈阳)有限公司诉被告迟松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兄弟物业管理(沈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兄弟物业管理(沈阳)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