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03民初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黄山宇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汪美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山宇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汪美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03民初372号原告:黄山宇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法定代表人:欧阳朝信,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占喜,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焦玉荣,公司员工。被告:汪美英,女,197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原告黄山宇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汪美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黄山宇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黄山宇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山宇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山宇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星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