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29民初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吴利相、吴会相等与方亮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翁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利相,吴会相,方亮,邓剑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29民初183号原告:吴利相,男,汉族,1976年7月1日出生,广东省翁源县人,住址广东省翁源县,原告:吴会相,男,汉族,1980年9月25日出生,广东省翁源县人,住址广东省翁源县,委托代理人:黄伟健,翁源县法律援助处驻官渡工作站法援工作者。被告:方亮,男,汉族,1972年8月14日出生,四川省崇州市人,住址四川省崇州市,被告:邓剑光,男,汉族,1982年11月23日出生,广州市花都区人,住址广州市花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利相、吴会相诉被告方亮、邓剑光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1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书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利相、吴会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何高兴审判员 胡学军审判员 李锦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雷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