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6民初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周村区支行、王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周村区支行,王铁,山东民业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6民初802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周村区支行,住所地:周村区机场路1098号。法定代表人:苗茂,职务:行长。被申请人:王铁,男,1988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被申请人:山东民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周村区机场路1号。法定代表人:赵军,职务:总经理。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周村区支行与被申请人王铁、山东民业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周村区支行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铁、山东民业置业有限公司价值260578.36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周村区支行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周村区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铁、山东民业置业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260578.36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1823.00元,由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周村区支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邹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