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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7执14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某与廖某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廖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7执14189号申请执行人陈某,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身份证号码XXXXX。委托代理人曾某,广东某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廖某,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身份证号码XXXXX。关于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廖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345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55000元(人民币,下同)及利息(计算方式详按判决书)、案件受理费1426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各银行、房地产、证券、车辆、工商总局等财产管理部门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查证结果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且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段 伟执行员 钟广明执行员 简小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谢俊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