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2执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万长海申请执行张小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长海,张小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148号申请人万长海,男,1966年3月19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现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被执行人张小佑,男,1974年4月23日生,白族,住贵州省盘县。万长海申请执行张小佑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6)黔0222民初288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小佑退还申请人万长海租金64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合计6475元的义务。本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张小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万长海申请执行的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6)黔0222民初288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天喜审判员 孙大禹审判员 黄泽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甘琦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