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1执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林士龙与延吉三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士龙,延吉三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1执696号申请执行人林士龙,男,1974年3月22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被执行人延吉三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振兴,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林士龙与被执行人延吉三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延边州仲裁委员会(2015)延仲字第1005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房屋,仲裁法8553元,公告费600元)。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案外人曲彦修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主张对本案标的房屋具有所有权,该案正在审理中。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延吉三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目前没有执行能力,且本案标的房屋正在审理中,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边州仲裁委员会(2015)延仲字第1005号裁决书件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进才执行员 刘 威执行员 张 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韩 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