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执字第5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春红与张明华、赵希璇、山西宜佳金属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春红,张明华,赵希璇,山西宜佳金属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万执字第548-4号申请执行人刘春红,女,1977年4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明华,女,196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赵希璇,女,199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山西宜佳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东社村奇天瑞钢材市场一市场A区21号。法定代表人张明华,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春红与被执行人张明华、赵希璇、山西宜佳金属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债权已受偿93500元,未受偿89413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从2015年8月11日起算至案款履行完毕时止),现因被执行人张明华、赵希璇、山西宜佳金属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致使案件无法执行。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郭 锐执行员 吕文浩执行员 董保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继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