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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3民特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重庆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涛阚畅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特殊程序:其他民事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王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3民特73号申请人:重庆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永平门街14号1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6087642XE。法定代表人:罗仁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明烨,重庆煜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亮,重庆煜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王涛,男,198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高碑店。申请人重庆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王涛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重庆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称,2015年10月,阚畅在“惠融投资-惠融通”平台,通过贵宝通担惠融YLB2015字第09号(Y)、贵宝通担惠融YLB2015字第10号(Y)项目向投资者借款本金共计400万元,投资期限为12个月,并承诺投资收益为40万元。同月19日,阚畅收到社会投资人的借款400万元。重庆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阚畅签订《委托担保合同》(2015字A000036号),为主债务提供一般保证责任,同日,重庆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涛签订了《反担保抵押合同》(2015字A000036号),约定王涛自愿提供其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渝中区瑞天路182号XXXX房屋(产权证号101房地证2015字第XX**号)为重庆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向主债务承担的一般保证提供抵押反担保。2016年10月19日,借款到期后,阚畅无力偿还主债务,2016年11月7日重庆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委托案外人重庆惠融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向投资人清偿主债务440万元,履行了保证义务。现重庆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对抵押财产即王涛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渝中区瑞天路182号XXXX房屋(产权证号101房地证2015字第XX**号)进行拍卖、变卖以优先清偿重庆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债权本金440万元及以440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11月7日起至付清时止,按年利率18%计算的利息、律师费176000元、案件受理费80元。王涛称,对重庆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陈述的事实和申请请求没有异议。经审查,“惠融投资-惠融通平台”是重庆惠融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旗下的投融资信息平台。2015年10月,阚畅在“惠融投资-惠融通平台”,通过贵宝通担惠融YLB2015字第000009号(Y)项目、贵宝通担惠融YLB2015字第00010号(Y)项目向投资者借款本金共计400万元,投资期限为12个月。2015年10月12日,阚畅与重庆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委托担保合同》,约定阚畅通过惠融投资-惠融通平台,通过贵宝通担惠融YLB2015字第000007号(Y)、贵宝通担惠融YLB2015字第000008号(Y)、贵宝通担惠融YLB2015字第000009号(Y)、贵宝通担惠融YLB2015字第00010号(Y)项目(以下简称盈利保项目)接受投资者投资,约定到期还付投资者本金及收益,现委托重庆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就阚畅到期偿付盈利保项目项下的投资本金及收益向投资者提供一般保证担保;阚畅接受投资金额为800万元,用途为增加公司流动资金,投资期限为12个月,固定年化收益率为10%,到期还本付息;重庆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保证担保的范围为投资本金、成本、罚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以及其他到期应付的款项,保证期间为六个月,自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保证方式为一般责任保证;重庆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保证责任后,阚畅未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追偿款项的,应自履行担保责任之日起,以重庆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的追偿款项金额为基数,按每日0.05%的标准支付延迟付款违约金等。同日,王涛与重庆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反担保抵押合同》,约定因投资接收人阚畅与重庆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委托担保合同》(合同编号2015字A000036号),王涛以名下位于重庆市渝中区瑞天路182号XXXX的房产(建筑面积384.17平方米、产权证号为101房地证2015字第XXXX号)为重庆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反担保,抵押担保的范围为重庆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出具担保函所承担并代偿的全部款项、自代偿之日起的利息、为实现担保收益产生的催收费、诉讼费、律师费、过户费等一切费用等,并于2015年10月14日为抵押权人重庆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办理了抵押登记,他项权利证书编号为101房地证(押)2015字第XXXX号,抵押债权金额800万元。合同签订后,阚畅与重庆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债务确认书》,载明阚畅在惠融投资-惠融通平台,通过盈利保项目接受投资者投资,并按照约定时间还付投资者本金及收益。双方于2015年10月12日签订《委托担保合同》(合同编号:2015字A000036号),根据合同约定,重庆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受阚畅委托,同意就前述项目项下的投资本金及收益向投资者提供一般保证担保;重庆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所提供担保服务的主债务系根据阚畅在“惠融投资-惠融通”平台所申请的盈利保项目,债务本金为800万元,债务期限12个月,阚畅以王涛名下位于重庆市渝中区瑞天路182号XXXX的房产(产权证号为101房地证2015字第XX**号)向重庆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抵押反担保,并登记重庆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为抵押权人,抵押期限2015年10月13日至2016年10月12日。2015年11月2日、2015年11月6日,社会投资人向阚畅及其授权收款的经纪人、服务商等共支付借款400万元。嗣后,阚畅未按约还款,重庆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通过重庆惠融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1月7日向社会投资人代阚畅还款400万元,并支付投资收益40万元。另查明,重庆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为实现本案债权,委托重庆煜堃律师事务所指派明烨、罗亮提供法律服务,支付律师费176000元。本院认为,王涛与重庆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反担保抵押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阚畅通过“惠融投资-惠融通平台”借款400万元后未按约还款,导致重庆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了保证义务,向出借人代偿了借款400万元及投资收益40万元,故重庆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有权要求反担保人王涛承担反担保责任,有权拍卖变卖抵押财产,并在合同约定的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现王涛对重庆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请求没有异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拍卖、变卖被申请人王涛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渝中区瑞天路182号XXXX房屋(建筑面积384.17平方米、房地产权证号为101房地证2015字第XXXX号);二、申请人重庆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对前述抵押物拍卖、变卖价款在债权本金440万元及以440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11月7日起至付清时止,按年利率18%计算的利息、律师费176000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申请费80元,由被申请人王涛负担。当事人不服本裁定,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代理审判员  赵利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曾德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