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民初1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与成都洁博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成都洁博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1972号原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966号5栋。负责人:郎中伟。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珊,四川乐伯乐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告:成都洁博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88号1-2幢1楼2(B)号。法定代表人:唐刚。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正,四川方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诉被告成都洁博士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庭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本案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9元,由原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裁定书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良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俊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