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3执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郑新华、蓝健玉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新华,蓝健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13执603号申请执行人郑新华,男,198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蓝健玉,男,1982年11月12日出生,畲族,住福建省上杭县,申请执行人郑新华与被执行人蓝健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闽0213民初28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蓝健玉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郑新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蓝健玉所有的款项人民币150000元及利息、执行费2150元、诉讼费165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田陈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 员( 张阿 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