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4民初2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方修梅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修梅,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4民初2742号原告方修梅,女,汉族,1983年9月25日出生,住长沙市岳麓区。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百度大厦2层。法定代表人梁志祥,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原告方修梅诉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后,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异议。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主张:《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民事案件管辖以原告就被告为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本案系发生在互联网环境下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应参考有关互联网的民事司法解释中所确定的地域管辖原则,故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至被告所在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根据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起诉状》及证据材料,本案应为侵权类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又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而本案中,侵权行为地为原告方修梅的住所地即长沙市××枫林××号3门601房,该区域属于本院的管辖范围,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因此,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的管辖异议不成立。故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不成立。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庆栋人民陪审员 黄上材人民陪审员 成冠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亚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