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执455号之十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广饶隆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广饶隆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东营蒙德金马机车有限公司,东营鲁宁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李红光,朱会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02执455号之十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主要负责人李华堂,行长。被执行人广饶隆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法定代表人李红光,总经理。被执行人东营蒙德金马机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被执行人东营鲁宁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广饶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秦述芝,总经理。被执行人李红光,男,196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广饶县。被执行人朱会芳,女,1968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广饶县。关于申请执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0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东营鲁宁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在东营莱商村镇银行61×××0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57.36元,现因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东营鲁宁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在东营莱商村镇银行61×××0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057.36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庆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