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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刑更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李以成容留他人吸毒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以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刑更109号罪犯李以成,男,197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现在乐清市看守所服刑。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4日作出(2017)浙0382刑初2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以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三个月。执行机关温州市公安局于2017年4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以成在服刑期间,能服从管教,认真遵守监规,积极接受教育改造。本院认为:罪犯李以成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以成减去拘役二日(刑期至2017年4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玲珑审判员  徐继松审判员  叶 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熙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