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刑初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田云林抢劫罪一案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云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6刑初209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云林,男,1976年4月10日出生于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土家族,初中文化,农民,因犯盗窃罪被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犯持有假币罪,免于刑事处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3年1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3年5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0月2日被羁押,同年11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公诉刑诉[2017]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云林犯抢劫罪,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媛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云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2日10时许,被告人田云林在本市丰台区莲花池南里一平房内入户盗窃被害人蒋某370元钱,后被蒋某及邻居金新建、曾某发现拦在院内,田云林企图逃跑、抗拒抓捕时将金新建手臂抓伤,后被民警抓获。经鉴定,金新建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涉案的370元赃款已发还被害人。被告人田云林于2016年10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太平桥派出所抓获。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田云林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予以惩处。被告人田云林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辩解称:我承认自己实施了入户盗窃的行为,但我之后并没有实施暴力行为,那个铲子我是用来自卫的,对方人员身上的伤可能是他们在打我的时候不小心弄伤的。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2日10时许,被告人田云林在本市丰台区莲花池南里一平房内入户盗窃被害人蒋某370元钱时被发现,后被蒋某及邻居金新建、曾某发现拦在院内,田云林企图逃跑、抗拒抓捕时将金新建手臂抓伤,后被民警抓获。经鉴定,金新建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涉案的370元已发还被害人。被告人田云林于2016年10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太平桥派出所抓获。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田云林供述及辨认笔录,证:2016年10月2日10时许,我因为没有钱回家,就想着去偷一些。我步行至丰台区六里桥北里一平房院时,看见其中一个房间没有锁门,我就进入了该房间。我看见房间内柜子上有一个钱包,我就把钱包内的现金放在了口袋里,正准备离开的时候一名女子进入房间,问我为什么要在她家里偷东西,我说把自己的手机赔偿给她,她不同意,出了房间去叫人来抓我。被发现后我就想跑,之后被几个人围住了,我想跑的时候被一个年轻男子抓住按倒在地,我从地上爬起来后就从边上拿了一个炒菜用的铁铲,后来铁铲被别人夺走了,之后他们将我按住并报警。我拿铲子是为了自杀,并没有做过其他的事情,我没有被打,手上的伤是他们从我手上抢走铁铲的时候划伤的。经辨认,指认出丰台区莲花池南里一平房内为其盗窃370元的地点。后附指认照片。2、被害人蒋某陈述及辨认笔录,证:2016年10月2日10时许,我回家时发现一名大约40岁左右的男子正在我的房间内翻我的钱包,但是钱包里的钱已经没有了。我就跑到院子里喊抓小偷,那名男子就从房间里出来要走,我的邻居金新建、曾某以及一些女邻居就开始控制那名小偷,我就去院子外面报警了。我被偷了370元现金。经辨认,指认出田云林就是在丰台区莲花池南里一平房内盗窃的男子。3、被害人金新建陈述及辨认笔录,证:2016年10月2日10时许,我帮着邻居蒋某抓小偷。小偷听说蒋某要报警,就想要跑,我和曾某拦着他,那名男子拿起在外面放着的铲子要打我,曾某把铲子夺了下来,我从后面揽着他的脖子不让他跑,他就用手抓我的胳膊,把我左胳膊抓伤了,右手小臂被他用手抠破了。经辨认,指认出田云林就是在丰台区莲花池南里一平房内盗窃的男子。4、证人曾某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其证言与金新建基本一致,同时辨认出田云林。5、诊断证明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经鉴定,金新建外伤所致左上臂小范围皮肤挫擦伤,受伤程度为轻微伤。6、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证:民警对位于本市丰台区莲花池南里一平房进行现场勘验,现场在钱包上利用脱落细胞提取器粘取方法提取钱包粘取物一处。7、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及照片,证:涉案款项人民币370元已发还被害人蒋某;被告人田云林持有的铁铲一把,已随案移送的情况。8、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证:1999年8月23日,田云林因犯盗窃罪被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犯持有假币罪,免于刑事处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13年1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3年5月20日刑满释放。9、被告人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及破案报告,证:被告人田云林的身份信息,抓获被告人田云林的经过以及本案破获的基本情况。上述证据,经法庭质证,能够相互印证的部分,本院予以确认。经查,被告人田云林在公安机关有多次稳定供述,证实其在入户盗窃被发现后欲逃离犯罪现场的情况;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相关的诊断证明书、鉴定结论等,能够证实被告人田云林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致一人轻微伤的情况,故对被告人田云林的相关辩解,本院均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田云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公民财物时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处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云林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田云林使用暴力致被害人轻微伤,且未取得财物,系犯罪未遂,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田云林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其不思悔改,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田云林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田云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日起至2019年10月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随案移送铁铲一把,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吴 恬人民陪审员 梁大庄人民陪审员 李 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建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