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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恢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初凤兰与耿雁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初凤兰,耿雁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恢353号申请执行人:初凤兰,女,1937年11月9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耿雁强,男,1978年3月14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平方区。本院在执行初凤兰与耿雁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剩余赔偿金3276.32元、案件受理费32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给付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执恢353号与(2015)南执字第102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亮审判员 张国权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 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