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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82民初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冯秀某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雷州市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秀某,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雷州市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82民初468号原告:冯秀某,女,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雷州市支行,住所:广东省雷州市雷城街道群众大道08号。负责人:张东辉,该行行长。原告冯秀某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雷州市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冯秀某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秀某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秀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冯秀某负担。审判员  官永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和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