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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23民初9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邱仁杰与陈奇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仁杰,陈奇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3民初985号原告:邱仁杰,男,198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被告:陈奇供,男,197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原告邱仁杰诉被告陈奇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邱仁杰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邱仁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邱仁杰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邱仁杰负担。审判员  欧俊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郑永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