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2执保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XX华与陈科霖、谢静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XX华,陈科霖,谢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2执保574号申请人:XX华担保人:赵超炎被申请人:陈科霖被申请人:谢静本院在审理申请人XX华与被申请人陈科霖、谢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XX华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陈科霖、谢静的银行存款325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担保人赵超炎以其名下的位于长沙市芙蓉区燕山街X栋XXX房屋(房权证号:长房权证芙蓉字第0XXX**号)作为上述保全的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XX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一百零八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陈科霖、谢静的银行存款325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赵超炎名下的位于长沙市芙蓉区燕山街X栋XXX房屋(房权证号:长房权证芙蓉字第0XX**号),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转移、不得设定权利负担,也不得有其他妨碍行为。案件申请费2145元,由XX华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彭 湘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方亚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