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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2民初1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李代勇与蒋宗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代勇,蒋宗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2民初1525号原告:李代勇,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被告:蒋宗辉,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原告李代勇与被告蒋宗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代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代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5元,由原告李代勇负担。审判员  姚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冯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