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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2民初217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冯莉与熊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莉,熊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21750号之一原告:冯莉,女,195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熊建,女,197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原告冯莉与被告熊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原告冯莉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莉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冯莉负担。审 判 长  张雪竹代理审判员  米 君人民陪审员  蒋泽琼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冷爱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