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2民初217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冯莉与熊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莉,熊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21750号之一原告:冯莉,女,1957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熊建,女,1971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原告冯莉与被告熊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原告冯莉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莉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冯莉负担。审 判 长 张雪竹代理审判员 米 君人民陪审员 蒋泽琼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冷爱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