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3执恢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邵鲁安、山东博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鲁安,山东博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03执恢77号申请执行人邵鲁安,男,1966年6月12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被执行人山东博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和旭裕华苑13号楼317号。组织机构代码:591384973。申请执行人邵鲁安与被执行人山东博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寒民三初字第5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依职权恢复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仍未查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2014)寒民三初字第5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赵无江审判员 魏文光审判员 张京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术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