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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7民初1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李印涛与张瑞成、杨海宝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印涛,张瑞成,杨海宝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7民初1357号原告李印涛,男,1979年8月23日生,汉族,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被告张瑞成,男,1953年9月17日生,汉族,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被告杨海宝,男,1975年1月18日生,汉族,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印涛与被告张瑞成、杨海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杨海宝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杨海宝住所地为唐山市××××号,要求将此案移送至被告杨海宝居住地的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张瑞成住所地为唐山市××南区新华路光明楼6排4号,属于本院管辖范围,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杨海宝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才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雨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