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2执9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冯元与冯霆、丁一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元,冯霆,丁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2执9432号申请执行人:冯元,男,1946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被执行人:冯霆,男,197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丁一,女,197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4040号民事判决,在执行冯元与冯霆、丁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0月24日向被执行人冯霆、丁一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上海法院执行管理系统、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等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查明被执行人冯霆、丁一名下位于上海市闵行区疏影路XXX弄XXX号XXX室房产已被另案查封且已经进入评估拍卖程序,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现由于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立即执行完毕的条件尚不具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奚国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廉舜附:相关法律条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