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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26民初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孙章发与王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章发,王杰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6民初541号原告:孙章发,男,196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工,住保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帮立,保康县中心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友梅(系原告孙章发之妻),女,1966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保康县。被告:王杰,男,197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保康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修华,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章发与被告王杰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孙章发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章发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章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孙章发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刘忠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韵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