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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03民初7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6-10

案件名称

岳翼翔与李磨坤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翼翔,李磨坤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03民初7311号原告:岳翼翔,男。被告:李磨坤,男。原告岳翼翔诉李磨坤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7日立案。原告岳翼翔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岳翼翔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岳翼翔撤回对被告李磨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岳翼翔承担。审 判 长  陈傢悦人民陪审员  马薇薇人民陪审员  许 霆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孟 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