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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11民初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1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杨汝浩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汝浩,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11民初638号原告:杨汝浩,男,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爱丽,烟台福山清洋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环山路58号。负责人:曹雪梅,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原浩然,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汝浩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杨汝浩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汝浩的申请不违背国家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汝浩撤诉。案件受理费1484元,由原告杨汝浩负担。审判员 李 玮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吕秀琴 微信公众号“”